河池毒贩刀刺辅警心脏,为啥不构成妨碍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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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下午2时15分,广西省宜州市北山镇,协警陈海敏在制服一名闹事的瘾君子时胸口被捅,心脏中刀。他忍痛将瘾君子制服,流的血染红了被制服的瘾君子上衣,他却还要向围观者解释“这是我的血”……
这一幕,被群众用视频记录了下来。
据媒体报道:犯罪嫌疑人韦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等已经被刑拘!
这到底是妨碍公务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抑或其他的什么罪?莫非辅警不是执行公务,即使牺牲了也只是见义勇为?
对犯罪嫌疑人韦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韦某明知辅警陈海敏正在执行公务,其不但不予配合,反而采取暴力手段用刀对辅警行刺,造成伤及心脏,危及生命的严重后果。虽然辅警不是正式公安民警,但其是在民警现场带领下、执行国家公务活动。显然韦某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公务活动,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韦某为逃避抓捕,故意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刺中辅警心脏、造成陈海敏重伤,其主观恶意较深。本案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发生牵连,故应按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论处。
但是,《辅警研究》认为,瘾君子韦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妨害公务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发生牵连,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进行从重处罚。可见,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看行为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的伤害程度,造成轻伤的一般以妨害公务罪论处,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结合本案分析,犯罪嫌疑人韦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行刺,已造成辅警重伤,伤及心脏、危及生命。从量刑上看,妨害公务罪则比故意伤害罪更轻,故对何某应按一重罪即故意伤害罪进行处罚更妥。
第二、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个罪与故意伤害罪最大的区别是主观要件的不同。即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辅警研究》认为,犯罪嫌疑人韦某具有违法剥夺辅警陈敏海生命的故意。其用刀向辅警陈海敏胸部刺去,其明知刺胸部具有生命危险,还朝心脏位置刺去。这说明其具有刺死辅警陈海敏的主观故意。刀刺胸腹部是有生命危险的,属于致命伤。这是一般人应该具备的常识。这完全不同于伤及手脚非致命位置。这说明吸毒违法分子韦某穷凶极恶、为了摆脱抓捕,企图通过采取杀害辅警的办法脱逃。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韦某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构成要件。
因此,建议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韦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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